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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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