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提出银行转账(汇款)记录作为证据之后,他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虽然未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这时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承认(是自己向原告借款);二是被告否认(抗辩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在被告承认的情形,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承认,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否认(抗辩)的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为他否认自己向原告借款的主张举证。如果被告举出证据(书证或人证)证明了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就否定了转款(汇款)凭条的证明力;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应根据原告提出的转款(汇款)凭条认定本案事实。这种情形,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是两个,一是原告提出的证据(转款凭条),二是被告(主张抗辩)的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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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址以及工作情况;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多少元;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三、事实与理由。即写明原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在什么时间向原告借款的情况,包括借款的用途,以及至今拒不偿还的情况,因此依法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四、写明上诉的法院;五、写明起诉人和年月日六、附相关证据和证明人情况。附:1、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起诉状》原告(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原告(法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告(法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
第一种情形,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法院会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认为遗漏了相关的原告或者被告,法院会释明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这种情形最常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遗漏了相关当事人,为避免因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法院往住会在诉讼过程中提醒或者要求当事人申请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即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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