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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对方不配合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后对方不配合过户是违约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变更登记为交权属变更依据。而卖方拒不配合过户,属于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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