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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名;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上述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三)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相关材料。 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 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
不会的,开庭是由人民法院进行通知的。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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