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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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不慎摔伤若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要赔偿。法律规定,若是餐厅不愿意赔偿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就餐不慎摔伤如果是由于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餐厅需要赔偿;如果餐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由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原因摔伤的,则餐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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