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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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子法院能拍卖。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以及抵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于该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的价款再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
土地抵押需要拍卖房产。根据规定,土地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就该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土地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土地抵押需要拍卖房产,只是处分房产所得的价款不能用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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