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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局会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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