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拒绝,也可以同意,离职之后公司应给于员工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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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辞退无过失的劳动者的,除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外,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龄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如下: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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