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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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承担的责任如下: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过错;事故车辆为个体经营者、承包商、个人合伙人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开车;车辆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移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及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上的乘客承担责任有: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干扰驾驶;反向侧向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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