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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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效果如下:承兑完成后,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即使持票人有时因缺乏手续而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会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索赔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赔后持有票据的,可以要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要求承兑人偿还;承兑人应承担返还利益请求权的责任。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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