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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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属于收入的一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给劳动者。而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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