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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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侦的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并且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退捕侦查的相关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所递交的案件已经第二次被人民检察院退回了的话,公安机关就必须要确保第二次补充侦查不发生任何的问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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