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上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赔偿”那是道义上,依照法律的话无需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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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方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是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的,构成工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可能判断具体赔偿标准。一般而言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可依法主张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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