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②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③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④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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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抵押物登记机关应当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确定,如果抵押物是土地使用权,则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果是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则应当是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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