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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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辞退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来给予该员工赔偿,即该员工在派遣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一月的工资即可。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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