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机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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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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