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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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提出草案;2、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条款;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告;6、修改章程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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