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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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死亡与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的,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安全事故等级有详细的划分。
一般来说,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其制订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伤亡数量和经济损失,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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