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命名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 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6)“女子”、“女性”、“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7)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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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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