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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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 1.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企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赔偿,赔偿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计算。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若由单位单方面辞退的,需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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