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7.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8.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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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流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1、提前准备需要的材料,包括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 2、携带上述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携带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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