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一年内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的。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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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女职工产假期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的,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
国家规定产假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孕妇可根据身体状况和医生的建议,选择适当提前或推迟请产假。产假和哺乳假不是同一概念,哺乳期起算日期是唯一的,即从孩子出生日起算,期限一年,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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