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要双方一致同意,一般不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允许单位变更合同。如符合法律规定,变动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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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生效的,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双方合意行为。
企业地址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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