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在履行清算职务时,有代表公司的全权,并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公司的清算工作,享有执行清算事务的广泛职权,但其职权也因各国公司法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也有共同点,如:1.调查公司现状,采取必要措施,保管公司财产。2.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公配剩余财产。这都是清算人最基本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92条也规定清算组的如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能就分配剩余的财产受偿。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这些职权也是清算人的职权。对权利方面,清算人在执行清算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召集股东会,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清算人有权获得报酬。报酬数额由股东大会或法院决定,并从公司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25条规定:“清算人得请求报酬,其报酬数额,除由法院选派者由法院决定外,余均由股东会议定之。清算费用及清算人之报酬,由公司现存财产优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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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破产清算组指的应该是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并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应负责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责包含: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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