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运转不周或其他原因,导致亏损太多,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那么破产清算顺序是什么呢。 破产清算顺序: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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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2、公司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司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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