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违约金的,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是否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呢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的22、23条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约定违约金的相关情形。这就从法律上严格限制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限制了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即只有在涉及服务期以及竞业禁止限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限制了违约金的数额。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明确了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辞职权时,不需要给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也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两种情况,除去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属于违法。而劳动者提前辞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合法履行了辞职权,亦无需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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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应该根据实际损失判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合同里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实际损失,既包括当事人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带来的已经发生的必然的损失,也包括因为对方违约,合同签订时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无法通过合同获得,因此导致的预期的未来收益损失。 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拒绝购买,拒绝付款,卖方因履行这一合同本来能够获得的利润也不再能实现,这就属于预期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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