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曾经在1992年颁布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设置店铺招牌或标识要收费,但大约不是你所说的广告费。他们可以许可的名义,也可以使用公共资源的名义 或其他名义收费,这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只要城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物价部门的审批标准进行收费,就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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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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