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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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2、原告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过错情形。 3、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6、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劳动者的姓名等基本情况,解除合同的原因,保险、工资终止支付的时间及赔偿金说明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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