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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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1、意思的表示不真实、不合法的风险; 2、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风险; 3、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风险; 4、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黑白合同,也叫做阴阳合同,一般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对履行哪个合同发生争议的风险; 2、合同无效的风险; 3、行政处罚的风险; 4、刑事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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