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的处理办法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及时进行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市区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四、工伤保险待遇结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于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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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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