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楼房补偿给被拆迁户,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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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安置房购买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一般来说,单位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其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单位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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