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本着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均分害的原则分割。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有的纠纷问题就是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所以,离婚诉讼时应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财产保全前所转移的财产,诉讼方应当进行举证,如果提供不了合证明,法院只会按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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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离婚诉讼股权分割问题应当分为如下两种情况来分割: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离婚诉讼分割股权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则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2、夫妻一方并非公司股东,即应当按照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分割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3、如公司章程不允许转让的,则不予分割并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 二、离婚分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需依据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涉案股份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
离婚诉讼中,如果起诉方同时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则法院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起诉方没有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则财产如何分割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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