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本着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均分害的原则分割。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有的纠纷问题就是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所以,离婚诉讼时应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财产保全前所转移的财产,诉讼方应当进行举证,如果提供不了合证明,法院只会按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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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七)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离婚诉讼股权分割问题应当分为如下两种情况来分割: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离婚诉讼分割股权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则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2、夫妻一方并非公司股东,即应当按照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分割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3、如公司章程不允许转让的,则不予分割并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 二、离婚分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需依据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涉案股份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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