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就是以前的《委托监理合同》本质没有区别,《工程监理合同》比《委托监理合同》完善、更合理、更适合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2000年版本。现在使用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2年版本。新版本较旧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组成和合同内容。新版本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新旧版本主要差别体现在如下方面:1、新增“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专业词语的定义;2、将2000版本中的“权力、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3、2012版本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4、取消了2000版本中监理人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金后的全部监理费用;5、2000年版本有关时间的约定无规律,2012年版本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按照7天的倍数;6、2012版本新增合同终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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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具体如下: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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