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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 1、各自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有不同之处。代理可以为委托代理...
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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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适用范围不同。与纪律合同有关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销售,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是民事活动除特定当事人外必须处理的民事活动。其次,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纪律合同中,纪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委托人没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直接有效。然后,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纪律合同的纪律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介入交易活动,但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指示权内工作,始终受到委托人意志的控制。最后,有偿性不同。纪律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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