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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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这种权利,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没有房屋可以居住的话,子女有义务提供房屋给父母居住。
子女购买的房屋,由权拒绝父母入住,但是子女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拒绝父母在自己购买的房屋中居住的,应当向其支付赡养费用,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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