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 2,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 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 4,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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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专项账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或监督的医疗服务收费;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验报告;出具医院病死证明;社会保险卡;被保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异地门诊可以报销。长期居住在异地,而且符合参保地规定,这类人需要在参保地申办异地安置备案,在纳入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医院住院,凭本人新型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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