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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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有: 一、劳动合同已规定存在加班的条款。 二、用人单位认可。 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 五、与公司有关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注意这些证据必须与单位存在关联性方可作为有效的证据等。
如果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当事人需要依法收集下列证据: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劳动者打卡记录;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的聊天记录、书面通知等;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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