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的规定主要参见《公司法》第71条至74条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2、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优先收购,不收购视为同意。 3、出现74条规定3种情况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特殊规定,主要参见《公司法》第141条: 1、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 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份额的25%。 3、董、监、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4、董、监、高股市上市后一年时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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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入股后不可以退股,但可以通过让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达到退股的目的。对此《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限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是经常会在转让价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达成目的。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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