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针对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有: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