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例如,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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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处理: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一方愿意承担的,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二、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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