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4、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5、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6、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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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人权限;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决议;合并协议;验资报告和合并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发布合并公告的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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