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会对纳税造成影响,只是相应变更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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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有:公司登记申请;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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