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针对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超,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生效要件如下:1、订立合同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订立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合同的订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属于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超越经营范围在于合同能否履行。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可撤销事由或合同无效的事由就是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会当然无效,主要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确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