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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和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丧葬费用

2022-03-25 19: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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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3、有关问题: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本文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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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丧假为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享受丧假,假期一般为一至三天,另根据路途远近给路程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到单位上班时,要按照规定进行销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人员身份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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