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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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程序如下: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2、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可进行医疗技术鉴定;4、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进行赔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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