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子女证办理条件:1、合法已婚育龄夫妻;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相关情况: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未婚生育且今后不再结婚的,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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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有: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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