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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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如下:夫妻生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子女不满十六岁的;夫妻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且收养的子女不满十六周岁;夫妻原计划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岁的;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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