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双方户口都不在的地方一般是不可以办理的。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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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选择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不可以去其他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当事人去其他地方提出申请,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所谓外地是指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则只能进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居住地起诉。 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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