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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②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出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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